公安部详解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汽车整备质量检验台
发布时间: 2025-06-24 | 作者:产品中心
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标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重中型货车等部分车型检验时,要求增加“外廓尺寸自动测量”、“加载制动”、“使用底盘间隙仪”等新检验项。
答:注册登记检验时,适用车型包括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适用车型包括重中型货车、挂车。
(1)车辆本身存在问题。一是一些厂家违规改变货车车厢尺寸,与公告或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技术参数不一致;二是部分在用机动车存在车厢非法改装等情况,如私自焊接架子等。
(2)部分自动测量装置性能存在问题。一是部分自动测量装置(特别是红外线原理的测量装置)受天气、光线影响较大;二是部分自动测量装置不能自动识别并剔除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不计入车辆长、宽、高的部件。
(3)部分检验人员操作不熟练、不规范。测量时,仪器往往要求“车辆正直、匀速通过检测通道”,但实际检验中,部分检验人员操作不熟练、不规范,未能保持匀速、正直行驶,导致误差较大。
答:GB21861-2014规定: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 7258、GB 1589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检验时,外廓尺寸测量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测量误差不超过2%或100mm。考虑到自动测量装置自身存在1%左右的系统误差,在实际的检测结果判定中可适度考虑仪器的系统误差,避免出现误判现象。
答:允许。为确保测量结果公正性,通常情况下自动测量装置不得人工修改测量数据和照片。当发现测量数据明显有疑问的,应采用人工复测;对于自动测量装置无法自动识别剔除不计入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车辆长、宽、高的,或者在用车因货箱变形但经确认无非法改装的,也应人工修正并记录修改日志。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工复测修正时,需要记录的操作日志应包括自动测量装置测试数据、人工复测数据、操作人姓名与时间、图片视频证据等。
答: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适用车型包括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
答:需要。检测结果需要空载制动和加载制动分别合格,对于空载制动合格但加载制动不合格时,可仅复测加载制动项目。
答:当多轴牵引车单独检验时,最后一轴不需要进行加载检验。当多轴牵引车和挂车组成汽车列车上线检验时,多轴牵引车的最后一轴需要进行加载检验。
答:通常情况下,由于副滚筒上母线与地面水平面高度差+40mm对双轴车辆的轴荷测试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可以用于测试双轴车辆。
答:在填写表I.1中各轴轮荷时,各轴轮荷栏应填写空载制动检验计算对应的轮荷,对于安装高度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具有举升加载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填写空载测试状态下制动检验台测得的轮荷。
在填写表I.1中整车轮荷和驻车轮荷时,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整车制动率和驻车制动率的要求,应当使用检测车辆的整备质量来计算,因此表I.1的整车轮荷和驻车轮荷应填写使用轮重仪测得各轴(静态)轴荷之和。
为保证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关于“外廓尺寸自动测量”等新要求的顺利实施,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标准宣贯,做好做实标准实施培训,严格管控检测设备质量,进一步提升检验效率,提高检测规范化水平。(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微发布)